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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

 

行政院公報

經濟部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1122
經工字第10804604900
台財稅字第10804662760

 

部  長 沈榮津
部  長 蘇建榮

 

 十一  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十二  條  前條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之應加徵稅額。

 

 十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Opinion:

依經濟部發表「2019年中小企業白皮書」中顯示,目前我國將以輔導SME(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企業[俗稱中小企業]為主,

不單單是因為中小企業仍占台灣總就業人數78.41%,長期影響深遠的國家戰略目標以及台灣未來能夠創造的價值,

故現階段政府的態度除了著眼於台商回流外,推出以下條例政策希望能輔導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利基:

  1. 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延長至民國118年)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階段)

    產業創新條例相關子法:

  •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
  •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修正條文
  •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Edit by JoJO.SHIH 108.11.25 戌時雨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