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經工字第10804604900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62760號 |
部 長 沈榮津
部 長 蘇建榮
第 十一 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按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按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第 十二 條 前條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Opinion:
依經濟部發表「2019年中小企業白皮書」中顯示,目前我國將以輔導SME(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企業[俗稱中小企業]為主,
不單單是因為中小企業仍占台灣總就業人數78.41%,長期影響深遠的國家戰略目標以及台灣未來能夠創造的價值,
故現階段政府的態度除了著眼於台商回流外,推出以下條例政策希望能輔導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利基:
產業創新條例相關子法:
Edit by JoJO.SHIH 108.11.25 戌時雨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