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8年1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核釋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所得稅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謹彙總核釋內容如下:
項目 | 內容 |
個人匯回資金屬性 | 得自行辨認該匯回資金之性質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詳財政部令附件1),供稽徵機關認定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 |
非屬課稅範圍資金 |
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 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 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規定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 |
屬課稅範圍資金 | 包括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 |
課稅年度 |
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如下: |
計算所得額 |
核實計算:個人已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應核實計算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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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匯回大陸地區資金 | 比照上述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辨認屬應課稅所得者,應依規定併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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