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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08年1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核釋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所得稅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謹彙總核釋內容如下:

項目 內容
個人匯回資金屬性 得自行辨認該匯回資金之性質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詳財政部令附件1),供稽徵機關認定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
非屬課稅範圍資金

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

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

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規定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

屬課稅範圍資金 包括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
課稅年度

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如下:
投資收益:指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
經營事業盈餘:指事業會計年度終了月份所屬年度。
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指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
財產交易所得:指財產處分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適用於不動產交易所得者,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

計算所得額

核實計算:個人已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應核實計算其所得額;
推定計算: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依原查核要點規定推定計算所得額:

  •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所得額。
  •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所得額。
  • 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其所得額。
  • 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所得額。
  • 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所得額。
個人匯回大陸地區資金 比照上述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辨認屬應課稅所得者,應依規定併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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