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已核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該條例課稅,須於施行日起二年內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准並匯回資金始得適用,財政部已分別訂定營利事業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書、個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書,有意願申請者可據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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